在辞职前就先找好了下一份工作,却没想到,到手的offer还没捂热,说飞就飞了,无端端地经历了一段职场“空白期”。
2021年年初,小陈应聘广州某投资公司产品经理职位,公司于1月8日向小陈发出录取通知书,并通知小陈于1月18日前携带原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来办理入职手续。小陈收到通知书后,于1月13日与原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1月14日投资公司却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通知小陈取消录用。
小陈傻了眼,他认为自己为了这份即将得到的新工作做了很多准备,不仅辞了原来的工作,还推掉了几份其他的offer,而公司取消录用的做法使其需要重新找工作,失业期间的收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于是,小陈将广州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以双方曾经商定的转正工资13000元每月为标准,赔偿其失业期间收入损失39000元。
直至2021年5月6日,小陈才再次入职另一家公司。庭审过程中,小陈主张失业损失应计算至2021年5月5日为止。
用人单位应予赔偿,但范围受限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小陈基于对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从原单位离职,是为了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做出的合理、必要的准备。而公司因自身原因不与小陈订立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小陈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但因公司难以预见小陈的失业时长,故小陈主张失业损失计算直至其入职新公司为止缺乏合理性;且小陈在失业间并未实际向公司提供劳动,其主张公司以13000元每月的工资计算标准来计付三个月损失亦不妥。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小陈的预期利益,酌定广州某投资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以作补偿。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
在求职的过程中,无论是初入职场的“小白”,还是身经百战的“高手”,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入职通知后,都还有可能遇到因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
虽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为其提供劳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反悔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取消录用,劳动者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就是一起典型代表。
在劳动合同未订立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应如何界定?
一般考量劳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
一、直接损失:即劳动者的直接财产减少,通常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准备面试的交通费用、邮电费用、住宿费用等合理损失;
2.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而支出的费用,如为履行被录用岗位职责而参加培训的费用、相关特定岗位体检的费用。
二、间接损失:也可以理解为机会损失,指缔约方因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导致的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如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放弃了其他单位的入职机会或者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间接损失难以确定,在具体裁量时,还需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及意愿、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等多重因素合理的加以衡量。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前,应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战略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劳动者提前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再发放录用通知。劳动者也应当再三确认“新工作”是否落实,防范潜在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