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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授予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5-14

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授予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陕学位[2006]2号)的精神以及《陕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条例》,校学士学位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2日讨论通过了《陕西科技大学授予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授予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主题词: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陕西科技大学关于授予镐京学院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陕学位【200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陕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实施,镐京学院协助。

   第二条 镐京学院所设本科各专业凡与校本部全日制相同的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镐京学院应从第三学年开始,对满足镐京学院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学,向校本部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申请者名单、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或有关毕业设计等档案。

2.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

3.初步审查通过后,学位申请者须参加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委托,校本部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其它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4.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本部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校本部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校本部将镐京学院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省学士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处分(或处分取消者);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考试无作弊;

3.社会实践达到规定学分者;

4.英语段位考试通过九段;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以上;

具备以上1—5条,同时具备以下第6条—第8条之一者,即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6.学分绩排名靠前者;

7.科技英语辅修专业成绩靠前者;

8.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学生,院内四级考试达标者。

第五条 符合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学生,参加陕西科技大学外语水平考试及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即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中华人民和国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校本部授予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证书,内容写实,证书编号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省政府学位办公室有关规定单独编号。

第八条 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征订、颁发和管理,由校本部学士学位办负责。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