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9年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申办201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生源地信用贷款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家庭居住地均在陕西省。

2)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2)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 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

(4)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5) 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

(6) 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7)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8) 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在提供相关证明后,方可申请贷款。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4)我校非陕西籍在校生办理生源地贷款,须先与家庭所在地的县(区)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按照当地县(区)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与陕西籍贷款学生办理的时间保持一致。

二、预申请工作

需要学校提供 “无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或“学费证明”的学生,须在各学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后,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三、首次申请生源地贷款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核查首贷学生是否已进行预申请。对于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由学生书面承诺代替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四、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内容包括总结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获奖情况和志愿服务活动等,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字数不得少于200字。续贷声明的填写直接决定学生能否继续获得贷款资格,班主任应向贷款学生重点强调。(截止时间7月1日由于没有按时填写续贷声明影响贷款的,责任自负) 

五、工作要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事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各院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1)严格贷款条件。各院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贷款学生的资格条件,既要贯彻“应贷尽贷”的政策,也不能随意放松贷款条件,严格执行“八贷六不贷”条件,坚决杜绝“想贷就贷”的现象发生,确保把款贷给真正贫困的学生,充分发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助主渠道作用。

2)认真核查填报信息。各院部要加强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请材料完整规范,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3)加强诚信教育工作。各院部要在学生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协议、毕业离校等环节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既要正面引导,又要做好反面案例教育,教育学生珍惜个人信用,知晓违约要承担的经济后果、信用后果和法律后果。把诚信教育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密切结合,牢固学生树立信用意识,督促借款学生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引导学生自立自强,履约践诺,励志成才。

联系人:范丹丹            联系电话:029-338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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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4日